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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群律所内部培训之——工伤案件律师实务

因为疫情搁置的律所周五内部培训,由商周悦律师按下了重启键。商律师从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及工伤竞合四个方面,解读了工伤纠纷处理中的焦点问题。

在涉及“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方面,参加培训的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展开热烈讨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文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如下: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在涉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问题上,参加培训的律师众说纷纭。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经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对于距离退休不满5年的工伤员工,如果是被单位辞退的,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需要按年限递减。

商律师介绍: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政府法律事务团队资深律师、房地产法律事务团队资深律师,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骨干律师团律师、上海法律热线“12348”咨询律师、嘉定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沈启华工作室志愿者、嘉定区《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嘉定区推进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律师专家团成员、嘉定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嘉定区村居法律顾问、嘉定区妇联满天星志愿团志愿者、2020年度嘉定区优秀法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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